商业部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工作的意见

  • 【法规文号】部发财价字〔1991〕第 55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1年5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5月3日
关联知识

  为了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必须认真加强对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工作,尽快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各级供销社和所属企业,都要进一步提高对处理经济包袱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处理经济包袱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上下一致,艰苦奋斗,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集中力量把现有的经济包袱尽快处理掉,使企业轻装上阵。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目标目前,供销社的经济包袱有两类,一类是已经挂在帐上未能核销的实际损失和亏损,另一类是尚未正式体现的潜在损失和亏损。各级供销社和所属企业,对这两类经济包袱都要抓紧处理。

  今年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提出,要下定决心,争取在“八五”期间把现有的经济包袱基本处理完。各级供销社要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根据全国总的处理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逐年确定经济包袱的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从一九九一年起,商业部将逐年确定经济包袱处理目标,分省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要把商业部下达的处理目标,作为主任任期目标之一,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努力完成。

  为了加强经济包袱的处理和控制,各级供销社要层层建立对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的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业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社的检查考核范围,包括专项挂帐损失、待处理损失和未弥补亏损三项。

  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经济包袱的处理原则,仍按照国务院[1987]55号文件“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制度。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的规定执行,属于中央政策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解决,属于地方政策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解决,属于企业经营性的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

  1.对专项挂帐损失,按商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90)商财价联字第85号文件规定,在三年或稍长点的时间逐步用全国统一调价后的库存升值予以抵补,抵补以前继续挂帐停息。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必须对全国统一调价的库存升值实行专户管理,按商业部和省级社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升值情况,足额上交升值款。商业部将根据升值情况逐年分省下达挂帐停息损失抵补指标,层层落实到企业,由企业在冲销挂帐停息损失的同时,归还银行的挂帐停息贷款。

  2.对政策性损失和亏损,要主动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由财政和决策部门负责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可以实行定额补贴,也可以通过减免税解决。

  3.企业的经营性损失,由企业列损益处理。

  三、处理的措施和要求

       1.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处理经济包袱需要有经济实力。因此,千方百计扩大经营,增加收入,是最根本的一条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系统内部的业务联合,发挥群体优势,认真总结改进农副产品分购联销和工业品联购分销,发展集团经营,减少经营环节。在上下级社的利益分配上,要落实上小下大、让利基层的原则,适当提高基层的差价和手续费率。同时,要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抓紧抓好扭亏增盈,节约各项开支。

  2.合理调整企业建制和核算体制。现在有些企业长期收不抵支,不能自立,需要合理调整,实行关、停、并、转。各级供销社要抽出专门力量,全面开展对基层社的治理整顿,在弄清基层社家底、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对按乡设置、规模过小、长期亏损的基层社,逐步按经济区划调整和重新组建。同时要调整内部核算体制,扩大核算单位,有条件的,各级供销社所属公司可以由理事会统一核算,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务院、省政府两级确定的贫困县可以全县统一核算。

  3.切实解决基层负担的政策性亏损。各级供销社对现有政策性亏损,要主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解决。要坚决落实基层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的政策。县联社要组织所属公司和有关部门对基层社负担的政策性亏损(包括因市场变化造成的农产品库存积压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提高差价、定额补贴等办法,保证基层社经营能保本微利。全国要解决基层社经营统配化肥、羊毛、食盐等政策性亏损。

  4.建立和完善企业的风险机制。由于商品供求情况经常变化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增加,如经常会产生一部分库存有问题商品需要削价处理等,因此,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经营风险机制,提高经营风险的承受能力,及时处理因市场变化而发生的损失和亏损。同时应建立全员承包抵押金制度,由承包人和企业职工根据风险程度、责任大小,按规定数额上交上级社掌握,用于抵补承包期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经济包袱和经营亏损。

  5.搞好全国统一调价库存升值的集中调剂。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用全国统一调价库存升值抵补挂帐停息损失的决定,必须通过集中调剂,解决库存升值和挂帐停息损失在不同企业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问题。首先由省级社负责省内调剂,解决本地区供销社的挂帐损失,对结余部分,由商业部负责省际间调剂,解决全国供销社的挂帐损失。各级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业一定要顾全大局,认真按照商业部和省级社的文件要求,同当地银行密切配合,做好集中调剂工作,先集中解决基层社的挂帐停息损失,然后再由下而上地逐级解决县以上企业的挂帐停息损失。

  6.大力组织对困难地区、困难企业的定点帮助。当前要把帮助困难基层社作为各级供销社的共同任务。各级县以上社及所属公司,都要根据能力大小,确定定点帮助任务,作为任期目标和承包内容,对困难地区和困难基层社进行综合治理。有的要派得力干部下去,帮助调整好领导班子,完善企业管理,开拓经营,处理经济包袱,改变面貌。同时,也要组织基层社之间的定点帮助,由强带弱,以富扶贫,共同发展。各级供销社要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统一规划,明确目标,逐级负责,精心组织,使对口帮助能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对各种行之有效的帮扶措施要及时总结推扩。

  7.进一步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要完善承包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经济包袱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要适当规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和财务处理权限,超过规定权限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商品、资金、财产的清查盘点,零售至少每月一次,批发至少每季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要中止承包。要健全各种帐表,兑现承包合同前要严格进行审计,核实收支,正确反映盈亏,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奖,并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承包期满时,要全面审计,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各种遗留问题,属于承包人的问题一定要追查责任,承包人换届交接时,各项资金、商品、财产均应按帐面移交,不能重新核实估价后把损失挂到企业帐上。

  8.努力争取改善外部环境。各级供销社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及时请示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落实中央、地方规定的各项政策,反映情况和问题,协商采取必要措施,更好地发挥供销社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考核和控制

       1.经济包袱的考核和控制,主要是两项指标,一是经济包袱处理目标,考核其完成情况。二是经济包袱控制指标,控制期末余额。各级供销社每年都要把经上级批准下达的这两项指标层层落实到企业,纳入主任(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保证完成。

  2.经济包袱的考核和控制,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供销社都要制订考核、控制、奖惩的具体办法。年中定期检查处理进度,年末考核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好的企业和地区给予鼓励,对没有完成处理目标的,盈利企业要相应减少利润,亏损企业要用提取的风险基金和全员承包抵押金抵补。

  3.考核检查时,全国统一按会计报表的数据为准。用本期报表有关经济包袱数与下达的有关经济包袱控制指标对比,检查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用本期报表有关经济包袱数减上年末报表有关经济包袱数,为本期实际处理数,与下达的处理目标对比,检查考核处理目标完成情况。

  4.加强会计报表审批制度。各级供销社必须对所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批,企业报表未经上级审批不准报出。各级供销社要帮助和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制度,保证会计报表反映正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审查中发现企业没有完成经济包袱处理目标时,必须坚决退回企业按规定要求修改报表。

  5.商业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济包袱处理目标和控制指标进行考核,按《供销合作社经济效益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另行下达)的规定记分评比,对完成好的给予表彰。为了及时了解经济包袱处理进度,准备在电讯月报增加经济包袱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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