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关于停止生产和销售萘丸提倡使用樟脑制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经贸调〔1993〕第 64 号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1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卫生厅(局),经贸部、商业部、轻工部、化工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

        萘是从煤焦油中提取的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以萘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萘丸(卫生球),虽有一些防虫防蛀作用,但对人体健康有害。萘丸虽是一种小商品,但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有的国家和地区已禁止将萘丸用于日常生活。

  樟脑具有特殊清香味和防虫、防蛀、防霉、防腐等许多优良性能,对人体无毒无害,广泛用于衣物、标本、档案、图书等的贮存保护,也是医药、食品、卫生、工业和军工的原料。我国天然樟脑资源丰富,可广为利用。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停止生产萘丸。生产萘丸的企业,要改变原料结构,改产以樟脑粉为原料的樟脑制品供应市场。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停止为生产萘丸进口精萘。国内化工企业也不得为萘丸生产提供原料。

  三、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商业企业应停止经销萘丸,积极组织经销各种精制樟脑制品。

  四、为了避免当前市场萘丸脱销,工厂已经生产的萘丸,今年6月底前,商业部门可以继续收购和销售,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对人体有害”的明显标志。

  请各地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衔接好生产和销售的有关工作,稳定市场供应,并会同卫生部门通过新闻媒介进行舆论宣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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