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条 企业会计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五条 资产应当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预计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第二十六条 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通常情况下,应当考虑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某项资产即使不由企业拥有,如果能被企业控制,也符合资产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资产应当包含有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对于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将其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但应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三十一条 负债应当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已承担的义务;对于将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作为负债加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义务是企业按照某种方式履行的职责或者责任,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推定义务是指企业实务中由于承诺等所产生或推断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义务的履行必须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履行该义务将会导致相应的经济后果。如果企业能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避免经济利益的流出,该项目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负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于符合负债定义的项目,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所有者权益与负债进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八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九条 收入只有在未来经济利益很有可能增加并且经济利益增加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减少。
第四十条 不同种类的收入只有符合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确认收入。
第七章 费用
第四十一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四十二条 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对象化的费用构成产品或者劳务成本,在确认产品或劳务收入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三条 无法对象化的费用或者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费用的确认通常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具体表现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损耗、存货的流出或者耗用等。
第八章 利润
第四十五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应当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损益、利得和损失等。
利得是指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四十六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与费用、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附注。
第四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九条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五十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五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财务报表中有关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确认的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