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六)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0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0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附: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说明一九七九年七月,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下达以后,全国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在一千五百九十个工业企业里进行了试点。

  加上有些省、市按自定办法试点的企业,共为二千一百多户。

  这批试点企业的利润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产值约占百分之二十六。从试点情况看,利润留成办法,兼顾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把企业所得、职工的福利、奖金与企业的经营好坏、利润多少直接挂钩,对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促进企业关心生产成果,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盈利,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试点中也反映出这个办法还不够完善,需要加以修订,为了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根据试点的经验,修订了《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经过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又作了修改。

  现对这个修订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企业利润留成比例总的水平先念同志在一九七九年十月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说:“总的杠子不要突破四川的办法。

  试点的企业,创汇要更多,国家的收入要比今年增加,要完成国家任务。

  生产发展了,利润增加了,企业、个人要得点,地方要得点,中央要得的更多。

  “根据这个精神,我们这次修订办法确定的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全国平均总的水平大体上是四、六开。

  即企业得到的好处(包括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两部分),约占当年利润增长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在具体行业、企业之间有多有少),国家约得百分之六十。

    四川试点的八十四个企业,一九七九年企业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企业得百分之三十八,上交国家财政百分之六十二。

  根据目前国家的财力状况,一年增加的利润,给企业留百分之四十不算少了。

  如果再要多留,国家就要再少一些,重点建设、国防战备、科学文教卫生等必要的财政开支就难以保证了。

  特别是一九八○年财政盘子很紧,再要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势必要再减少一些财政开支,这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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