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审基发〔1993〕第 5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审计署
  • 【发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3年2月2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是国家对投资规模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几年,各级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去年以来,一些地区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遇到了困难,有些放松,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依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计划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6号)中关于“新开工项目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资金来源落实后,才能批准开工”的要求。特此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审计,有利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控制建设规模。各级审计机关要克服困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继续把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制度坚持下去,并逐步加以完善。

  二、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内容,原则上仍按审基发〔1992〕84号文规定实施,但重点是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可靠性进行审计。

  三、审计分工。除了一九九二年国务院第103号令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自主立项的项目,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确认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出具验资证明外,其余新开工项目,仍按审基发〔1992〕84号文规定的分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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