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七)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0年1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0年1月22日
关联知识
  二、关于改进企业利润留成的提取办法原来的规定是采取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现在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是按照企业一九七八年的四项资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企业基金、国家拨的科研经费和职工培训费),加上一定数额的新产品试制费,同利润挂钩换算一个留成比例,企业按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留成资金,利润增加了,留成资金随之增加,“水涨船高”。

  在试点中,不少地区反映,实行这个办法,原来利润少,增加收入潜力大,用人较多的企业,留成比例高,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多;而经营管理好、原来利润大、用人又少的企业,留成比例反而低,从利润增长中得到的好处反而少,“鞭打快牛”,不够合理。

  为了适当解决这个问题,鼓励企业增产增收,这次修订办法将全额利润留成办法改为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

  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等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比上年增长的利润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

  企业当年利润低于上年利润的,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

  这样修改以后,企业从增长利润中得到的好处,比原来提高了一倍。

  鉴于机械工业试制新产品的任务较重,将这些企业的新产品试制费,由原来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二提取,改为按百分之三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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