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将副食品等价格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薪字〔1992〕第 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劳动、财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逐步将企业挂钩工资总额之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并纳入成本,经研究确定,自1992年起,将1979年至1991年底国家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物价补贴,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其中1979年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91年的粮油价格补贴,一般分别以每个职工每年60元、120元、72元的标准,按1991年末企业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985年的肉食价格补贴,凡由企业负担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扣除由财政支付的部分)和企业1991年末实际负担的人数计算,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1992年4月份开始向职工发放的粮价补贴,今年暂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1993年核入挂钩工资基数。

  此项工作系挂钩工资口径的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任何单位不得在此次调整中提高补贴水平,扩大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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