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的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机出〔1989〕第 5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1989年7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7月19日
关联知识

  现将《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逐步组织实施,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一般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是否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本地区、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凡是经省、市、部门批准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已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办法,或按内外销分别考核原则进行试点的企业,仍按原批准办法执行。

  附: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的意见

  附: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经营和扩权企业在推行承包分别责任制中实行内外销考核的意见

  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绝大多数是内外销兼营,既生产出口产品,又生产内销产品。由于目前存在内外销两种价格体系,内销利润一般高于外销,在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往往出口越多,为国家创汇越多,企业本身的利润损失越大。而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大都是在没有充分考虑扩大出口的情况下,核定上交(或实现)利润基数,一定几年不变。企业为完成上交利润基数就要多内销,因而很难扩大出口。为解决这个矛盾,必须从实际出发,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发〔1988〕13号文)的基础上,将出口创汇引入承包机制,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以下简称基地和扩权企业)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承包,并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意见》(国发〔1989〕25号文)的精神,增加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挂钩的内容,以促进企业建立自觉扩大出口的经营机制。现提出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权企业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的意见:

  一、基地和扩权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应将包出口总额作为承包主要内容补充纳入承包合同中。出口总额是包括企业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以及企业通过外贸、工贸公司收购出口的全部商品出口额。出口总额承包形式可由企业与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商定。在国际市场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出口总额一般实行基数包干或递增包干。出口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进行核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进行核定。

  二、基地和扩权企业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时,应采取工资总额与出口总额、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及其他经济效益指标复合挂钩浮动的形式,其中出口总额在复合挂钩中的比重可参考企业出口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相应确定,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的比重不得低于30%,实行复合挂钩企业的工资浮动比例原则上应掌握在1∶0.3至1∶0.7以内,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按国发〔1989〕25号文执行。

  三、基地和扩权企业实行内外销分别考核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对其产品外销部分主要考核年出口总额和换汇成本,具体考核办法由地区、部门制定。出口产品质量指标要作为工资总额与出口总额挂钩浮动的否决指标。如果企业是按照国际标准或外商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出口产品,则应以国际标准或外商技术要求来考核企业产品质量。在评定企业等级工作中,如果企业因外销而减少了利润,应视同实现利润计算其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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