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资产发〔1994〕第 7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0月31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掌握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分布增减变动及效益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有关宏观决策信息和依据,都有重要的作用。

  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方法制度,依据“两则”新财会制度,按照既要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又要简便易行,并为将国有资产统计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做好准备工作这一原则,在一九九三年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修订完善了一九九四年年度报表,现将报表和编制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局产权司。

  为切实做好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年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的填报,仍然依照往年产权管理的隶属关系划分,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直属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并汇总上报。

  以前年度的十四个计划单列城市,一九九五年仍然单独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报送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但必须按照各省规定的报送时间,同时向省报送。

  二、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所需数据的资料采集,一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从企业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会计报表上提取;二是从企业向主管理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提取;三是从上述会计报表中取数加工计算;四是会计报表中不反映的数字,可以采取由主管理部门向下布置补充资料的方式取数;五是有条件的单位,对上述数字可以试发基层表,具体操作方法由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为下一步纳入国家统计体系积累经验。

  三、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编报的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四、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报送内容:

  (一)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

  1.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汇总表国有资产总量汇总表(国资企汇01表)

  资产负债汇总表(国资企汇02表)

  资产收益分配汇总表(国资企汇03表)

  相关情况指标表(国资企汇04表)

  附表(国资企汇附表)

  2.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汇总报表表式内容同上。(01表—附表)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汇总报表4.建设单位国有资产汇总报表5.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汇总报表6.房产部门国有资产汇总报表(二)填报说明。

  (三)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

  五、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报范围、口径仍然按照国资综发〔1993〕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划分、计算口径等参照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执行。

  六、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填报说明和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两份、汇总软盘两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日之前,一份报送国家局产权司,另一份由各地区自行带至汇审会议备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企业集团、总公司等中央单位按国家局对口司、处的管理关系,应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之前分别报送国家局产权司和行政事业资源司、企业司涉外处一份报表、填报说明、年度统计分析及一份软盘,另一份自行带至中央部门报表汇审会议备用。

  七、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做到表式整齐,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封面有公章、日期、填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

  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软盘数据,应使用国家局统一下发的软件软盘。要求上报软盘无病毒、文件完整、数据无丢失。

  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报告,应和编制说明一起,正式打印,单独装订成册。分析报告要求有内容、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重点分析报告期内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情况;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影响效益的原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八、为保证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年报的组织和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工作手段,严格按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一九九四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布置、审核和汇总报送工作。

  附件1: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及编制说明(略)

  附件2:一九九四年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补充说明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报表1.按《公司法》规范的企业填哪类报表?按《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有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权益应汇入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汇总报表中。其中以国有法人资本的形式投入到这两种企业的,不应做为国有资产汇总。

  2.“净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于净利润除以所有者权益。当某些行业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同时为负数或其中之一为负数时,这一行业的净资产利润率则不必计算和填列。资不抵债企业和亏损企业均不需计算该指标。

  3.需要更正的几个地方。

  (1)国有(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汇总报表国资企汇01—04表及国资企汇附表行业中的“水利”改为“水产”。

  (2)国资企汇01表编制说明中,未分配利润(8栏)未弥补亏损“并用‘—’号表示”改为“不用‘—’号表示”。

  (3)国资企汇04表编制说明中,工业总产值(9栏)“反映国有工交部门、企业工业总产值”改为“反映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其他行业可填“×”。

  二、事业行政单位报表1.固定资产基金小计(3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科目“固定资产基金”期末余额填列。

  2.固定资产原值小计(4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结存类科目“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填列。

  3.折旧(5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事业周转金(8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各种周转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如“事业专项周转金”、“事业储备周转金”等。

  5.其它流动资金(9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经费包干结余”、“经费暂存”、“结余”、“收益”等科目的期末余额以及“拨入经费”、“预算外收入”科目累计余额分别与“经费支出”、“预算外支出”科目累计余额期末对冲后的余额相加之合填列本栏。

  6.专用基金(11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明细科目“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折旧基金”的期末余额填列。

  7.其它专用基金(12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累计余额与“专项资金支出”累计余额对冲后的余额以及住房基金的年末数填列。

  8.资产占用合计(13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运用类、资金结存类科目全部科目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9.借入款项合计(14栏):应根据各单位资金来源类科目中,各种借入、暂存、预收应缴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如“借入款”、“暂存款”、“合同预收款”、“下级上交收入”、“调剂收入”等科目余额。

  10、需要更正的地方。

  (1)将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报表中固定资产基金通栏中“固定资产基金”改为“固定资产基金”。

  (2)将事业行政单位报表编制说明中“6、事业周转金(8栏)中的…由财政借入的生产周转金等;”改为“…由财政拨入的生产周转金等;”。

  三、外商投资企业报表将外商投资企业报表编制说明中,“实收资本中的中方投资(2栏):反映合营企业实际收到的中方投入资本”。改为“实收资本中的中方投资(2栏):反映合营企业实际收到的中方投入资本,不包括中方法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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