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当前奖励晋级规定过多过乱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薪字〔1992〕第 2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2年3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2年3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个时期,在落实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以下简称“十二条”)精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过程中,很多企业和基层劳动部门反映,来自各个方面的“红头”文件中,有关奖励晋级和单项奖金的规定过多、过乱,不仅导致了工资宏观管理中政出多门、职责不清,难以控制的混乱局面,而且影响企业已经行之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正常实施,干扰企业内部自主权的落实。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法》和中央工作会议“十二条”精神,现将有关情况和清理整顿意见通知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种奖励晋级增资中的主要问题

  一些地区、部门或社会团体为表彰和奖励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一般都采取奖励晋升工资等级的办法,这样做,从局部看虽然对推动某项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搞得过多过乱势必引起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种奖励晋级名目繁多,重复晋级,苦乐不均。

  据了解,目前全国实行的各种奖励晋级办法有数十种。由于各种奖励晋级缺乏统一协商、管理,往往出现一人一事或一个企业同时受到重复奖励、互相交叉的现象。职工之间很不平衡,群众有意见,被奖励者本人也不敢拿,但各种“红头”文件又做了规定,只好延期兑现。

  (二)渠道过多,越权免税,宏观失控。

  从规定各种奖励晋级的发文单位看,除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外,还有各级综合部门和群众团体。除规定奖励晋级办法外,一般还规定了资金渠道、是否免税等等。从资金列支渠道看,有的在企业正常工资中列支,有的在营业外支出或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其中大部分还规定全部免征或部分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资管理中的宏观失控。

  (三)“上边请客、企业掏钱”,干扰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落实。

  上述各种奖励晋级的规定普遍引起企业厂长(经理)的反感。原因之一是:“上边请客、企业掏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建立的行之有效的内部分配制度受到干扰。企业不能将有限的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用到企业生产发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企业苦、脏、累、险、责任重、技术要求高等工种岗位的职工,由于工资、奖金的倾斜政策难以到位,仍然存在着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原因之二,都搞奖励晋级也与工资等级设立的初衷不符,有些本来可以一次性奖励的,都来升级,不仅更加剧职级脱节,技能与工资等级脱节的现象,而且还在职工中引起混乱,造成不良影响。一些企业增资晋级指标,有近三分之二被各种“红头”文件规定奖励的各类人员占用了,企业对此反映非常强烈。

  二、关于清理、整顿奖励晋级混乱情况的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种奖励晋级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围绕落实《企业法》,对干扰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的各种“红头”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与《企业法》规定相悖的规定要立即废止。今后,对企业先进人物的奖励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一次性奖金的奖励办法。但应按照“谁奖励、谁出钱”的原则,同时解决奖金来源问题,不得干扰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的使用。企业的各类有功人员和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励,由企业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和提取的效益工资的范围内统筹考虑,自主决定。在企业奖励基金和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

  (二)对目前名目繁多的各种单项奖也要抓紧进行清理、整顿,不得重复计奖。要重申国务院授权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工资工作的分工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三)企业在内部工资分配方面,应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调整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努力克服平均主义,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今后,凡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劳动部、财政部批准,自行制定下发的各种奖励晋级办法,企业有权不予执行,并向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

  劳动部

  财政部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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