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2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2年3月26日
关联知识
    最近,我部抽阅了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中央一些部门下达涉及财政收支的十三个文件,其中有九个文件,事先未与财政部商量,或者商量了没有同意,而由有关部门直接报请领导机关批准或者自行下达的。

  从内容看,有的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有的将非成本开支挤入成本,有的擅自扩大开支,有的甚至对整个企业规定不交税款和利润。

  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会增加财政平衡的困难,而且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统一管理和财政法规的严肃性。

  为了发展当前大好形势,确保今年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我们对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国发[1981]14号)中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一笔”;税收“必须统一管理,凡有关这方面的规定,统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下达。”

  (二)在国务院批准上述原则后,我部将对今年年初以来已经开的减收增支口子进行清理,分别哪些是合理的、必须开的,哪些是可以不办或缓办的,统筹平衡,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三)中央各部门要求追加预算支出,或者采取减收增支的措施,必须会同财政部专题请示国务院。

  如果双方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请示报告中一并陈述,以便国务院了解情况,作出决定。

  (四)今后凡涉及减收增支的文件,需要报请国务院下达的,应由财政部报批,或者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报批;不需要报请国务院下达的应由财政部下达,或者由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名下达。

未商得财政部同意,有关部门自行下达涉及减收增支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要求纠正,并通知所属财政税务部门不予执行。

  (五)建议国务院各部门在草拟有关经济法规和报告时,凡涉及减收增支和改变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办法的问题,要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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