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报告(三)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4年5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4年5月3日
关联知识
  为了切实做好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扭亏增盈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扭亏增盈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向扭亏增盈要效益、要财政收入。

  要坚决实行扭亏增盈首长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扭亏增盈工作,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部长、直属局局长负责,行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部长、直属局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长负责;

  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

  所有亏损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扭亏不力,到期完不成国家下达扭亏任务的,要追究厂长、经理的责任,给以处分,直至就地免职。

  二、抓紧落实扭亏增盈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调整方针,加强行业规划,调整产品结构和产品方向,防止盲目建设和盲目生产。

  要认真总结和交流扭亏增盈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努力完成扭亏增盈任务。

  一九八四年扭亏增盈的任务是:在保证完成国家经济计划的前提下,所有经营性亏损到年底要基本消灭,政策性亏损要比上年减少,盈利企业要努力提高盈利水平。

  具体要求:

  (一)国营工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0%,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2%。

  (二)国营商业亏损企业要比上年扭亏10%,商业企业的费用降低2.3%。

  (三)国营粮食企业的经营亏损,要比上年减少9.5%,粮油工业、运输企业全部消灭亏损。

  (四)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要比上年扭亏10%。

  (五)农牧、水产、农机供销企业要比上年扭亏3 7%。

  (六)施工企业要比上年扭亏46%。一九八四年分地区、分部门的扭转亏损、降低成本(费用)计划指标如附表,这是国家的指令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落实到企业,保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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