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企业随同经济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归企业所有,不得平调。
可以在银行设立工资增长基金专户,允许跨年度使用。
但企业每年增加的工资超过工资总额的一定限额时,国家要征收工资调节税;如果留作企业内部工资基金,以丰补歉,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时,国家免征工资调节税。
十、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浮动办法以后,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除新建、扩建项目和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外,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定员内减人不减或少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办理。
企业的富余人员,由企业通过广开生产、服务门路,发展第三产业,妥善加以安置。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多数大中型国营企业,在一九八五年实行工资总额随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未实行这一办法的企业,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55号、67号和国办发〔1984〕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这些企业用企业奖励基金改革工资制度的,超限额奖金税的起征点可以适当提高(办法另订)。
国营小型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交足国家税收,留够企业发展基金以后,由企业自主进行分配。
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的工资改革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十二、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浮动办法,是企业工资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发展生产力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搞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委、经委、财政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把企业工资改革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