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二)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5日
关联知识
    三、各大中城市对职工的补贴金额标准,在开始实行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从主要副食品价格暗补改明补起向职工发放。

  以后根据当地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

  他们赡养的家属,原则上按一九八七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

  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在职干部职工对待。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战士伙食费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城镇优抚救济对象,也要适当考虑安排。

  五、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

  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对职工的补贴款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事业单位尽可能从创收中解决,或解决一部分,不足部分财政承担。行政机关、部队、大中专学生、城镇优抚救济对象等的补贴款,属于中央单位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单位支付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六、各级人民政府对主要副食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生产,减少中间环节,改善供应,平抑价格,加强对价格的指导和管理。

  食糖实行国家定价,大中城市的猪肉和大路菜实行国家指导价。大中城市的蔬菜种植面积、生产安排、市场供应都要加强计划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涨价、乱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七、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原则上相应取消对国营经营单位的价格补贴。

  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生猪产区要建立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

  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八、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给职工补贴,先在大中城市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在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五月以后出台。

  猪肉等暗补改明补的出台时间,要尽可能避开供应短缺的季节,减少对市场物价的冲击。

  小城市县城是否实行补贴,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消化能力自行决定。

  九、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办法,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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