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九五年国有建没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5〕第 51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1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国有建设一九九五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五年中央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和地方级建设项目,其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汇编的中央级和地方级一九九五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汇编范围和编报要求编报。

  三、汇总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

  1.资金平衡表(会建年汇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年汇02责);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年汇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年汇04表);

  5.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年汇05表)。

  四、按规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所属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合并,改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再编报一九九五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其所属建设项目,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其主管部门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编报一九九五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

  地方级建设单位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应由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并编报企业会计报表,不再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各地区汇总编报的建设单位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包括此类建设项目。

  五、根据财政部(95)财基字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国家预算安排的部门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从1995年起实行主管部门统借统还办法,由主管部门转贷建设单位,并按规定费率计收资金占用费。现对统借统还基建基金的会计处理补充如下:

  使用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的建设单位,应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明细科目,核算从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使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并按借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收到从主管部门借入的基建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一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科目。

  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的资金占用费,借记“待摊投资一借款利息”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一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科目。

  在“基建借款情况表”中,增设“4.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部门借入的由部门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和发生的资金占用费。

  六、各部门、各地区编报的一九九五年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七、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编报的一九九五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同时,还应向财政部报送统一制定的计算机软盘一份。

  八、各部门、各地区在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还应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一份。

  九、为保证国有建设单位一九九五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报表的编报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建设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精神,认真做好一九九五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布置、审查和汇总编报工作。

  附件:一九九五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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