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小型工程项目审计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电审计〔1997〕第 39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7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7月3日
关联知识

  近年来,按照加强基建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总体要求,在开展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审计的同时,电力系统各单位也广泛开展了对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由于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具有“促管理,增效益”的特点,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管理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已逐渐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工作推进很快。1996年全系统小型工程项目完成投资50多亿元,通过审计,共核减工程支出约4.5亿元,平均审减率为9%,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规范了小型工程各项经济活动行为,促进了管理,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了项目投资效益。

  但是,从整体上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约有三分之一的省局和部分事业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还没有开展起来;有些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多年来很少有上级单位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有的工程发包给无证照、无资质的施工单位;个别项目长期存在着管理混乱、有章不循的现象;有的单位虽已开展了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但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力度还不够。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为了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小型工程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形成制度。

  小型工程项目(主业和多经均在内)包括限额以下的小型基建和更改项目,大修、业扩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范围广,内容多。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法制不配套,这方面往往容易产生问题,教训已有不少。当前,在加强对小型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同时,还要将小型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经济监督工作来抓,要将每一项小型工程都纳入内审部门的审计监督范围,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各单位领导要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好这项工作,将本单位的小型工程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审计、计划、基建、生产、物资和财务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重点抓好项目审批程序、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和合同签证四方面的审计工作。各单位不得多头审批项目,必须制定明确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有的单位制定了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开工、不得办理财务结算的制度。通过审计,有的项目审减投资最高达到送审金额的20%左右,取得了实实在在的审计效益。今后,外委工程要重点检查有无高估冒算、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和费率、偷工减料多结算工程款等问题;内包工程也要严格把关,重点检查有无利用小型工程将主业资产向三产转移的问题。此外对资金来源和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也要加强审计。这方面各地已有不少好的经验,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推广。

  三、加强对贯彻执行基建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和部制定的基建管理程序和制度,如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财务结算等规定,审计检查小型工程项目是否认真贯彻了这些规定,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如有收取回扣、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移交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改进方法,采取多种审计形式。鉴于目前各级内审部门存在基建审计人员缺少、经验不足的现状,各单位要改进审计方法,创造性地开展这项工作。可以由审计部门牵头,联合计划、基建、财务、工程和技经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联合审计;各网省局在下属单位之间可以进行交叉审计;部分项目也可以委托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利用概预算审计软件辅助审计。通过多种形式的审计,弥补工程审计力量的不足,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加大对小型工程审计特别是预决算审计的深度和力度。

  五、建立审计总结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定期对小型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在审计统计报表中对小型工程项目审计情况单独作出说明。各单位年底要对全年小型工程项目审计情况写出有事实、有数据的专题总结,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工作,同时要将总结逐级汇总上报,以便于各级审计部门全面了解工程审计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其中各网省局直接审计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审计报告要同时抄送驻部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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