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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政字〔1998〕第 34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税收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1998年3月3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8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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