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第 34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8年3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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