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四)

  • 【法规文号】财会〔2000〕第 19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三、会计报表示范格式。(略)

  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交易所在办理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应付保证金”科目,核算交易所收到会员划入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结算准备金。本明细科目核算会员划入交易所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本明细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2、交易保证金。本明细科目核算会员划入交易所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本明细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会员结余的保证金。

  (二)“会员盈亏”科目,核算会员期货合约当日发生的盈亏。本科目借方反映会员的净盈利额;贷方反映会员的净亏损额。本科目无余额。

  (三)“应付席位费”科目,核算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因其在基本席位之外增设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席位占用费余额。本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付交割款”科目,核算应付给买方或卖方会员的实物交割款项。

  (五)“交割货物”科目,核算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违约而由交易所征购货物的价值;或买方会员违约,交易所从卖方会员接管并进行拍卖货物的价值。

  (六)“风险准备”科目,核算交易所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交易所结余的期货风险准备。

  (七)“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核算交易所在违约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向受损会员实际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易所向受损会员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余额。本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八)“手续费收入”科目,核算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交割等手续费。

  (九)“年会费收入”科目,核算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

  (十)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提取风险准备”和“监管费”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交易所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和向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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