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 【法规文号】财库〔2003〕第 68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目标,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办发〔2003〕4号)要求,为保证地方财政改革按照我国公共财政框架的发展要求,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积极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实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现就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2000年以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已经实施3年,成效显著,正在顺利、平稳、扎实地向前推进。为确保实现“十五”期间全面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各地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部署上来;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职能定位要求,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主线,建立我国现代国库制度;要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框架,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资金安全性、有效性,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工作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为建立我国现代国库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保障。

  二、切实做好改革工作的规划和部署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在推进改革中,应当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措施、督查与考核办法等。2003年,省级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要有一半左右的地市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向县级推进。2004年,省级要进一步深化、规范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市级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级大多数都要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积极向乡(镇)一级推进。根据县、乡(镇)级政府的特点,国库集中支付应当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要支付方式。2005年,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方案》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全面推行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推动和指导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和推动下级财政部门搞好改革,特别是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指导和推动本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和推动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国务院同意的《方案》的原则,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搞好改革政策宣传,全面做好改革试点的准备以及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2003年起,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各省要制定适合本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工作进展的考核与督查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要通过考核与督查,有效推进本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库存款计付利息之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6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节俭高效的原则,安排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所需的经费开支。

  五、切实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工作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探索,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以及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财政预算执行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在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妥善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工作。省级、地市级和财政收支规模较大的县级已经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转轨的具体方式,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化等做法。

                                                           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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