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02至2003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京会协〔2003〕第 15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关联知识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会将组织2002—2003年度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所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参加我会的年检。我会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外省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负责。

  二、年检申报材料:

  报送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另:后附在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会计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4)。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附件6)。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8)。

  (五)《注册会计师政治面貌及在各党派、各级人大、政协等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10)。

  (六)《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另:后附在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基本情况表》(附件5)。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附件7)。

  (九)《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9)。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政治面貌及在各党派、各级人大、政协等任职情况统计表》(附件11)。

  (十一) 年检公告资料(附件14)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因合并等原因,原机构需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应提交工商注销核准通知书。

  (十三)年检未通过人员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申请材料(本人签字的转非申请、非执业会员申请表、执业证书原件)。另:超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决定领取荣誉证书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

  其中1—5项为会计师事务所填写表格,6—10项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兼营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填写表格。

  附件10、附件11单独装订,分别盖章。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A4纸打印)的同时,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件2至附件11(为Excel格式),附件14(为word格式),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本机构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及时足额向北京注协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年检不予通过:

  1、注册会计师年龄已满70周岁(1934年1月1日之前出生),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已满65周岁(1939年1月1日之前出生)。

  2、未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评估业务满2年。

  4、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5、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受刑事处罚,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7、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予公告,并将名单抄报财政局、工商局等政府管理部门: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股东少于5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少于2人。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少于2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少于8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少于2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少于3人。

  3、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中不具备1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少于3人。

  4、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收入,虚报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的。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6、未按规定上报培训计划。

  7、其他违反行业自律的行为。

  (五)此次年检将办理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换证手续,在上报材料的同时,每个注册资产评估师上交1张1寸相片。(新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待年检公告后,另行通知领取。)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时限内,完成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逾期未报的,按照自动放弃年检处理。

  四、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一)北京注协所属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2004年2月9日至13日期间内上报。其中,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上报材料应同时加盖总所、分所的印章。

  (二)北京注协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被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北京注协将于新闻媒体公告年检结果。

  五、年检收费(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每人收费100元。

  (二)评估机构换证每套20元。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换证每证10元。

  六、其他为了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自2004年1月至2004年2月期间将停止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手续。

  七、联系方式北京注协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21号甘家口大厦10层;邮政编码:100037;电话:88392929—113.

  附件(请见内部通知):

  1、联合年检流程表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3、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4、注册会计师年检基本情况表

    5、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基本情况表

    6、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

    7、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

    8、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9、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10、注册会计师政治面貌及在各党派、各级人大、政协等任职情况统计表

    11、注册资产评估师政治面貌及在各党派、各级人大、政协等任职情况统计表

    12、非执业会员申请表(会计)

  13、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评估

  14、年检公告资料(范例)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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