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08〕第 343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4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财企[2004]20号),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为做好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度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实施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金融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关指南实施前,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暂参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即予废止。

  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财会[2001]1051号)即予废止。

  财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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