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授予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11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企〔2008〕第 360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请你们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后,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们应当持续具备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财政部 证监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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