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78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78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份起参照执行。

  合作商店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部分。合作商店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是劳动者,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应当给予享受退休的待遇。希望各地根据报告中所提意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应当退休的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妥善安置。对已经退职、保养不实行退休办法的人员,要讲请道理,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关于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的报告

  目前,合作商店中有相当一批人员年纪老了,有的已经丧失工作能力。据一九七六年统计, 全国合作商店共有一百五十一万人, 其中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以上的三十四多人,占百分之二十三。他们绝大多数是一九五六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组织起来的小商小贩,占合作商店中现有六十七万小商小贩的一半。

  对合作商店老弱人员的安置,一九六二年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制定了一个退职、保养办法,由国务院批转各地参照执行。其主要规定是:家庭有赡养能力的,动员退职,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无赡养能力的,参照对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的救济费标准,按月发给生产费。在当时,对合作商店人员实行退休还不够条件,采取这个办法是比较适宜的。 现在, 情况发生了变化:

  (一)合作商店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下,购销业务全部纳入了计划轨道,分配上大多数实行了固定工资制。同时,近几年安排了一批知识青年和复员军人到合作商店, 这部分人已占合作商店现有总人数的一半,发展了党、团组织,加强了企业的领导。

  (二)合作商店的多数老弱人员走合作化道路已有二十多年,比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的工龄规定,也具备了同样条件。这部分劳动人民对国家有一定的贡献, 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 享受退休待遇,是他们的极大期待。 另一方面,据各地反映,原来实行的退职、保养办法,由于退职以后,收入大大减少,有的虽有子女而多数是低工资,无赡养能力,生活得不到保障,以致许多人不愿退职,勉强上班,照拿工资。这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削弱了经营能力,降低了服务质量,而且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目前,上海市和江苏、黑龙江、山东、浙江、广东、四川等省的部分市县已试行退休,反映很好。根据以上情况,在合作商店实行退休办法是必要的,也是实际可行的,经与各地座谈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休实施范围,包括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归口领导的合作商店中的正式成员。退休条件,参照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办法的规定执行。退休费标准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按照略低于或不高于国营企业职工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考虑到有些合作商店人员工资收入比较少,退休费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规定一个最低限额。

  二、退休工作应当贯彻积极稳妥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有步骤地进行。

  三、实行退休办法以前,已实行保养的人员,原则上仍按原来的标准发给保养费,不再变动,但保养费过低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四、退休费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以及实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有的地区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附加工资支付劳保退休费的,应即停止提取。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按在职人员的办法对待,仍在企业的公益金中列支。

  五、根据不剥夺劳动人民财产的精神,属于原小商小贩的股金,在退休时,应当一次或分期退还给他们。实行保养的原小商小贩,如果已用本人股金支付了生活费的,也应将其股金退还给他们。退还股金所需的款项,在企业股金或公积金科目中列支。

  六、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商店在城乡商业、 饮食服务业中的积极作用,统一安排市场,合作商店人员退休、退职或死亡后,应当本着“减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充。有的地方合作商店人员不足,可在国家下达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增人指标内予以补充。上述增加的人员,应算集体所有制职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合作商店的经营能力供应贷源。同时,对合作商店的财务要会同银行、税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动用和平调合作商店的公积金,已动用和平调了的必须归还。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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