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配煤矿精简富余职工安置到集体企业工作单列工资计划的通知

  • 【法规文号】煤劳字〔1986〕第 374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6年5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在全国统配煤矿中推行了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把原来国家对企业按职工人数安排工资总额,改为按出煤多少提取工资总额,并实行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实现了增产、减人,提高效率,增加职工收入的目的。一九八四和一九八五两年,全国统配煤矿通过整顿劳动组织已精简出富余职工三十多万人,其中大部分已安置到企业兴办的集体单位,促进了集体经济的更快发展。

  但是,由于对精简的全民职工安置到集体企业后的工资计划指标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有的地方允许在集体企业工资计划指标内开支,有的地方则要求全民企业给集体企业划拨工资计划指标,这样就影响了全民企业减人的积极性。有些煤矿兴办的集体企业因不允许给全民职工发放工资,又将这部分富余人员重新安排到煤矿生产岗位上,造成窝工浪费。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进一步发挥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的积极作用,现就统配煤矿精简的富余职工安置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工资计划指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的统配煤矿企业中(含煤炭系统实行百元产值包干的施工企业),如精简的富余职工被安置到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新开辟生产门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资金来源的单位,其工资都应该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开支。凡安置到集体企业的全民富余职工,按照现行统计规定原企业不再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统计。对于成建制由全民转为集体的单位,要相应减少全民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二、统配煤矿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新开辟生产门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指标应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煤炭部直属统配煤矿所办的集体企业,由煤炭部单独下达工资基金计划;省(市)、自治区所属统配煤矿所办的集体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煤炭厅单独编制、下达工资基金计划。

  三、实行吨煤工资浮动包干办法的省属煤矿所办的集体企业工资基金计划,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安排。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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