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地方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的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计统字〔1986〕第 522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6年6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6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自去年八月全国外贸统计会议召开以来,各级经贸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新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本地区地方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进出口统计工作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部门,对本地区地方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统计工作,还抓得不够紧,缺乏有力措施,以致有些地方进出口公司,特别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没有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缺报、漏报情况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全国进出口业务统计数字的准确和全面。

  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提高全国进出口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根据《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地方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的进出口统计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切实加强管理。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摸清本地区地方进出口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情况的基础上,要开会进行具体部署,向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讲清外贸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这些企业按制度规定填报有关进出口统计报表。经多次督促仍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要按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地经贸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到这些企业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建立统计的基础工作和有关业务凭证,使统计数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三、这些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要抓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当前,各地经贸部门要着重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外贸业务统计制度和统计表格,弄清进出口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填报的方法、指标包括范围和计算口径,以便他们严格按制度规定的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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