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科技统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8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8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

  为适应各级政府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提高科学决策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经商劳动人事部同意,决定加强科技统计工作。

  (一)建立科技统计报告制度为使科技统计工作正常进行,不误时机地为各级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统计报告制度,并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发展,改进科技统计的报告体制(详见附件)。各级科技管理机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要积极推动科技统计工作的开展,确保科技统计人员履行职责,认真严肃地执行科技统计报告制度,保证对全国科技活动状况进行经常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二)逐级建立科技统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四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司(局),设科技统计机构。所需人员编制,视所管研究与开发机构的数量自行确定,一般可在3-7人之间。

  研究与开发机构和其它科技活动团体和组织视本单位职工人员规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统计人员,一般可在1-3人之间。

  科技统计人员编制由各单位在国家批准的总编制人数内调剂解决。今后随着工作的发展,统计人员还应逐步增加。各单位配备的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调动时,需报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科技统计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科技统计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上级科技统计机构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业务指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科技统计机构下达的年报及其它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外,还应完成下列任务:

  1.维护科技统计报表和指标解释的统一性;

  2.分析和汇总科技统计数据,定期发布科技统计资料和提交分析报告,及时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负责科技统计数据使用和管理中的保密审查;

  4.组织下级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表扬奖励;

  5.组织有关科技统计理论、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6.组织科技统计业务交流活动。

  (四)择优选配科技统计人员各单位应根据科技统计工作的任务和性质,从业务和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和纪律品质以及工作经验等方面择优选配科技统计人员。科技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两年以上科技管理或其它科技活动经历。对现在正从事科技统计工作,但资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员,除不胜任工作者应予调整外,一般应创造进修条件,限期达到必要的素质要求。国家科委拟在武汉培训中心专门举办科技统计培训班,用1、2年时间把大部分省、部级科技统计人员轮训一遍。

  科技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各单位应在待遇、晋升等方面采取实际措施,鼓励科技统计人员钻研业务,为搞好我国科技统计工作做出贡献。

  (五)加快科技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电子计算机是进行科技统计数据处理的重要技术手段。在已建立计算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要立即专门安排人力和设备,进行科技统计数据的录入和分析处理工作,切实保证科技统计工作的技术条件。尚未建立计算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加速配备科技统计工作的技术条件。各单位在全国科技普查中添置的有关设备,要优先用于科技统计工作。国家科委北京信息管理研究所负责组织全国科技统计数据加工处理,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计算中心的统计信息处理系统。

  科技统计所需经费,每年由科技统计机构提出,在各单位财务预算中应优先给予安排。由于科技统计工作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工作量大,各单位应在近2、3年内特别注意加强科技统计基础条件的建设。

  (六)加强对各级科技统计工作的考核上级科技统计机构要定期对本系统有关单位的科技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奖励,对工作差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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