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 农牧渔业部 林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恢复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站、圃)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城镇户粮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科发干字〔1986〕第 2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6年9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6年9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干部局、农牧渔业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厅(局)、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华侨农场管理局)、公安厅(局)、粮食(商业)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国发[1983]74号文件)中“对于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圃单位中吃自产粮的科技人员,应当恢复他们的城镇户粮关系,他们的子女可以享受城镇就业和报考技工学校的待遇”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恢复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站、圃)单位中科技人员城镇户粮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站、圃)单位中恢复城镇户粮关系的科技人员是过去曾按市、镇户粮关系供应商品粮,后来改吃自产粮、定销粮、包干粮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参照国家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国家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未下发之前,暂按原职称系列)的国家干部。

  二、属于恢复城镇户粮关系的科技人员,由所在单位调查,提出名单,经当地县以上(含县)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粮食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恢复城镇户粮食关系的科技人员,凭批准证明,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和粮食部门申报恢复非农业户口手续。

  三、今后凡分配到农、林、牧、渔、垦、华侨农场系统的科研、院校、场(站、圃)单位的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按照国家吸收、录用干部的规定吸收、录用的科技干部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大、中专毕业证明和市、县以上干部部门吸收录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上述证明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办理市镇粮食供应手续。

  四、上述科技人员恢复城镇户粮关系增加的粮、油价差补贴以及其他各项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恢复全民所有制的农林科研、院校、场(站、圃)单位中科技人员城镇户粮关系的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搞不正之风,对违犯政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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