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人薪发〔1988〕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0月15日
关联知识

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

  为了鼓励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国务院批准,对他们试行岗位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岗位补贴的范围

  凡直接承担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含国防)、“863”高技术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会支持的重大前沿性基础研究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计划开展项目工作期间,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二、岗位补贴的核定承担各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20-30元掌握,由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根据各类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核定实行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总金额,并下达给各类项目的主管部门控制使用。

  三、岗位补贴的管理

  1.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负责此项补贴总金额的宏观控制,审批各类项目的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分配原则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补贴的执行情况。

  2.各类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贴分配原则和管理办法,具体核定各个项目的人数和下达补贴金额。在审核平衡和确定各个项目的补贴金额时,应视下列情况拉开档次:

  ——项目在技术经济上的重要程度;

  ——项目(或成果)水平、复杂程度和工作量;

  ——项目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

  ——项目投标与选择的社会化程序。

  3.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项目补贴的申报、领取和发放,要切实保证补贴真正用于承担项目的骨干人员。

  4.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或专题组的负责人,有分配岗位补贴的自主权。在确定岗位补贴的等级及标准时,要根据承担任务人员的责任大小、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拉开档次,不搞平均分配。课题组或专题组负责人的岗位补贴,由上级核定。单位负责人对课题或专题组负责人分配补贴有监督和协调的权力。

  四、岗位补贴的发放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期完成,而又不突破所核定的补贴总金额,承担项目的单位可从核准的补贴总额中先拿出不超过70%的补贴费,按月或按阶段发放。其余30%,到年终按项目进展情况核发,如未完成计划的可视情况予以减发或不发,其给余部分,允许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攻关项目中止或完成后,补贴即停止发放。

  五、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经费渠道,专款拨付给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包干使用,暂定三年不变。此项补贴须列入科研项目经费支报,并计入发放单位的工资总额。

  六、各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事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元月起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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