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4〕第 90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2日
关联知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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