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教学〔1991〕第 2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1991年9月1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9月16日
关联知识

  为了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改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结构,为基层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拟从1991年起试验招收部分获先进模范称号的优秀青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一、招生条件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28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婚否不限。

  二、招生办法

        1.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集中补习、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办法。

  2.凡符合条件的青年,应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写出书面推荐意见,本人持相应证明或荣誉证书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3.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对报名青年进行体检和文化考核,每年选拔30-50名,先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重点中学补习高中文化课,为期一学年。

  4.经一年补习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一般院校最低控制分数线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负责按其所从事的专业或工作向重点高等院校推荐录取,成绩在一般本科、专科线下20分者,可按其志愿分别向一般本、专科学校推荐录取。

  5.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计划,列入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中,不另行下达。

  6.高等学校录取的先进模范青年名单及有关情况需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组织)部门、农业部门、劳动部门劳模管理机构和毕业生分配部门备案

  三、在校管理及毕业分配

        1.凡被选拔入中学补习者,补习期间由所在中学负责教学和管理。参加高考后未被录取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学员录取后的赴校车、般费按工发总字[1983]40号规定办理。

  2.在职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连续计算工龄。

  3.高等学校应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门。在职学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原系统工作。

  四、其他

       1.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的试点工作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先进模范青年所需招生经费和在中学办补习班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通知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招生实施方案,力争于今年秋季学年初开办高中补习班。

  4.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马克思主义原理”专业计划招收先进模范青年50名,具体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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