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