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实行招标制度。对中标者可按实际中标金额(折合人民币)的0.5%收取招标手续费。
二、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每个十元。
三、证件费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二十元;
2.装船证每份十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十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三十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十元;
6.最终用户证明书每份二元;
7.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每份二元。
四、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六、中央管理的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