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清办〔1995〕第 5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5年5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5月5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企业在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解答如下:

  关于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和汇总问题

  1.清产核资基础表和汇总表格式是否可以变动?

  答:清产核资基础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不同特点,作适当变动;汇总表是全国统一表式和统一软件,不能变动。

  2.“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如何填报?

  答:“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是指接受投资企业已破产、倒闭和结业清算,或者接受投资企业长期亏损,其亏损额已累计超过权益,造成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投资额。在1995年企业资产清查表中,“长期投资”的清查值应与帐面值一致,清查值中包含“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并将此“有问题的长期投资”数额,相应填报在该表补充资料中第70行“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内。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原填报的“待处理长期投资净损失”数,应调整填报在衔接表资产负债简表、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实申报情况表中的“有问题的长期投资”项目。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净损失如何处理?

  答:因为“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是两个费用摊销科目,不存在损失问题。因此,在填报资产清查表时,“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清查值必须与帐面值一致,而且不调整权益,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中的费用挂帐部分应列入资产(资金)管理状况表中“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列衔接表时,也应调到“其他潜亏挂帐——应摊未摊挂帐”项目中。

  4.“在建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建工程”指已经开始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尚未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各种贷款和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

  5.1995年企业汇总表还要增加哪些补充公式?

  答:企业汇总表增加以下公式:

  (1)财清企汇03表:

  1行7栏=2行7栏,

  1行8栏=2行8栏;

  1行10栏=5行10栏,均填0.

  (2)财清企汇05—1表:

  尚不能处理需核转经营亏损或以后年度消化数=资产清查数-按规定已列损益自行处理数-申报增加资金或核销损失数。

  6.1995年清产核资报表分几部分汇总?

  答: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汇总分为三部分:一是1995年当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汇总;二是1992—1994年各个衔接报表分年度汇总;三是1992—1995年四个年份全部清产核资企业报表数据的合拢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划分的企业管理级次,自下而上的汇总。

  7.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资合资企业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均作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单独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其清产核资具体组织工作由拥有实际控股权或协议主管单位负责并汇总报表。国内股份制企业和中资合资企业在向实际拥有控股权的企业、单位上报报表时,应抄送其他投资方;其他投资方以此清产核资数据为基础,核实其长期投资及权益。

  8.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的不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如何填报报表?

  答: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境外企业、机构)所属的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或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报送上级主管行、公司层层合并汇总,最后形成金融保险企业汇总表,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银行业务的企业汇总报表。

  9.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境外企业(不含银行的境外机构)和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办设立的办事机构,全部填报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其中:在境外开办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办事处或代表处,在填报单独汇总的境外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时,只填资产,不填权益;国家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派驻在各国和地区外交使团等机构,如大使馆、领事馆、商务处、文化处、代表处、记者站等,填报境外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财产清查登记表。

  10.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答:一是1993年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和1993年财产清查登记后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表;二是1993年已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填报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三是1993年已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由于重组、分立出企业的,应填报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四是科研机构和在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11.1992—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填报衔接表时户数变动,如何处理?

  答: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填报衔接报表时,以1995年3月31日时间点的企业实际户数为准,对由于企业分立、重组、兼并、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企业户数增减变动的,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12.境外企业报表是否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

  答:各地区、各部门境外企业报表一律先和境内企业报表进行合并,然后上报合并后的企业报表,并同时附报境外企业汇总报表。

  13.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如何合并?

  答: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合并具体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清产核资报表和数据软盘如何上报?

  答:各地区、各部门应按财清(1995)5号、6号、7号文件规定的报表上报种类、软盘上报种类及数量分别按企业(含应合并的境外部分)、金融保险和境外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经审核后再将有关报表和数据软盘转国家资产局信息中心汇总。

  15.农电、农话系统已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如何组织报表衔接工作?

  答:农电、农话系统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审核汇总。财务关系隶属地方的,由地方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由电力部和邮电部负责。

  16.过去开展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因客观原因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1993和1994年已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其数据未汇入当年清产核资报表内的,今年一律补列到统计报表内。

  关于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工作问题

  17.需要纳入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有哪些?

  答:根据财清〔1995〕4号文件规定,除不进行重估的九类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纳入重估范围。

  18.重估后净值低于重估前净值的,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答:按《1995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这次资产价值重估中净值比帐面减少的,其净值减少额先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冲减实收资本。

  19.对逾期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应采用什么方法?

  答:对逾期使用的大型建筑物、交通设施等重估时,可选择重置成本法;这类固定资产重估后,不再计提折旧,报废处理时按规定专项报批处理;对经过多次技术改造、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重估后净值较大,经批准也可按规定计提折旧。

  20.征地费用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如何重估?

  答:企业有关征地费用已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原值的,随固定资产进行重估。

  21.亏损企业是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答:亏损企业也应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计提折旧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2.重估后已提折旧与重估前已提折旧的差额是否补提?

  答:重估后与重估前已提折旧的差额视同已提折旧,只按规定作帐务处理,不再补提。

  关于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问题

  23.申报核销应收帐款中的呆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一是因债务人死亡或被诈骗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二是因债务人注销、解散、破产、倒闭等造成的呆坏帐损失,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三是对3年以上逾期债务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按拖欠时间(10年、5年、4年、3年)分时期反映,申报时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单项报告(单笔数额较小可合并)及附有关原始单据复印件。

  24.申报核销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国家以正式文件下达调整计划、指令淘汰产品或设备等,要提供省、部级以上正式文件名称、文号,时间较久难以查找的,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因重大政治经济环境影响,造成资产损失的,要说明损失的项目名称、数额、地区或国别和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立项证明、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没有证明文件的要由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的单项报告及附有关原始单据复印件。

  25.资金核实申报表的“土地估价增加数”如何填报?

  答:“土地估价增加数”是指企业、单位经确认批准的土地估价结果,减去资产总额中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项中单列的土地价值和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6.土地估价结果为什么不列在所有者权益中?

  答:土地估价结果如何入帐,财政部还没有正式规定,故暂不列入所有者权益,因而在资金核实申报表中采取单项反映。

  27.资金核实申报表有哪些平衡关系?

  答:财清04—1表平衡关系如下:

  (1)7栏=1栏+2栏+3栏+4栏-6栏

  (2)11栏=8栏+9栏-10栏

  (3)1行=2行+8行+10行+17行+20行+21行

  (4)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5)10行=13行+14行+15行+16行

  (6)13行=11行-12行

  (7)17行=18行+19行

  (8)24行=25行+33行+46行

  (9)25行=26行+31行

  (10)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

  (11)33行=34行+38行+43行+44行

  (12)21行(7栏)=46行(11栏)

  (13)国有资产总额=35行+(35行÷34行)×〔(38行-39行)+43行+44行〕+39行

  28.资金核实申报表中的“自行处理损失数”是否需要填报?

  答:“自行处理损失数”是按现行财会制度自行列入损益处理的,其冲减资产数在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反映;在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申报表中的“自行处理损失数”只是列表反映。

  关于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问题

  29.《产权界定申报表》中的“联营”项的涵义是什么?

  答:“联营”是指非股权式联营;对股权式联营的有关数据,在表中第13行有关栏下填列。

  30.《产权界定分项明细表》中的“产权界定项目”怎样填列?

  答:应依次按长期投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分细项填列。凡是已经转化为资本份额或股份的,作为长期投资填列;凡是未转化为资本份额或股份的,按资产形态填列。具体要求是:

  (1)长期投资应列明投资项目。

  (2)流动资产只填列“流动资产”字样即可。

  (3)固定资产应填列净值,具体应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大类填列。

  关于清产核资土地估价问题

  31.《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表中主栏各类用地项如何填列?

  答:应填列各类用地的宗地地址和宗地面积。

  32.《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表中“自行估价结果”栏如何填列?

  答:填列企业、单位自行以“修正系数法”和其他方法核估的宗地价值。

  33.《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补充资料》表中“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结果”栏如何填列?

  答:应填列企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宗地价值。

  34.《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的“政府划拨使用权土地”如何填列?

  答:“政府划拨使用权土地”是指政府以非市场方式将使用权划拨的土地。

  35.《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如何填列?

  答:“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土地”是指通过企业、单位以市场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36.《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中“估价前价值”如何填列?

  答:按截止1995年3月31日,企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列帐和在无形资产中所列使用权土地的价值填列。

  37.中资合资企业土地估价工作如何组织?

  答:凡是土地使用权已作价入股的,均由中资合资企业办理。

  38.企业、单位办公楼用地如何确定用地类型归属?

  答:应随企业、单位性质确定用地类型归属。

  39.除财清〔1994〕14号文已经明确的暂不估价的用地外,还有哪些用地暂不估价?

  答:下列用地也可以暂不估价:

  (1)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其在“存货”中列帐的经营用地;

  (2)企业、单位购入的土地,其在“长期投资”中列帐并拟进行开发出售的用地;

  (3)盐场用地;

  (4)提供的使领馆及监狱内工厂等特殊用地;

  (5)在建的水库区内待搬迁企业、单位的用地;

  (6)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水库、灌渠、闸坝、堤防灌站、水电站用地;

  (7)设在城镇内的水电站的水库、火电站的储灰场用地。

  40.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中的工业、商业、住宅用地是否估价?

  答:这类用地如果属城镇范围,应估价;不在城镇的,不估价。

  41.企业、单位已取得使用权,但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是否估价?属何用地类型?

  答:如果属城镇范围,应估价,列入“其他用地”类。

  42.商贸企业、运输企业的仓储用地属何种用地类型?

  答:这些企业的仓储用地应划归仓储用地类。

  43.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用地如何估价?

  答:企业自建的铁路专用线中,在厂(场)区内的路段用地应估价,延伸到厂(场)区外的暂不估价。

  关于清产核资其他工作问题

  44.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企业及下属事业单位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全民性质企业和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进行清产核资;以国有资产为主体举办的注册为集体的企业、单位,也应开展清产核资;如非国有为主体的,要认真进行界定工作,明确国有资产范围。

  45.地方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举办的企业如何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答:公安、安全部门举办的企业,均要开展清产核资,但考虑到这些部门的特殊性,其所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可按国家统一要求,由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其结果由公安部门、安全部门审查汇总后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如果国务院主管部门有统一安排和部署,则按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进行,其结果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19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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