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三)〕是今年国债兑付的主要券种,由于某些原因,92(三)与1992年五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92(五)〕的券面差异较小。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多次发现将92(五)变造为92(三)的犯罪案件,即:在92(五)券面背面加印“第二期”三个字,变造成92(三)券面,且变造数额较大,客观上给今年国债兑付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为便于国债兑付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债兑付业务时把住柜台审验关,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现将鉴别92(三)国库券的要点通报如下:
一、92(三)券面背面的左方(稍偏上)印有“第二期”三个字,原版印制的字迹清晰、字体规范,为胶版印刷;92(五)券面背面未印“第二期”字样。
二、92(三)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共四种;92(五)券面额分为50元、100元、500元共三种。因此,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化手续,在兑付92(三)国库券时,只对50元、100元、500元三种券面有无变造情况进行鉴别即可,但对1000元券面金额要严格审验,防止涂改金额的变造券流入。
三、92(三)与92(五)在印制时分别使用了不同的冠字号码(罗马数字)。
92(三)的冠字号码为:
50元:Ⅻ、ⅩⅢ、ⅨⅨ、ⅨⅧ;
100元:Ⅻ、ⅩⅢ、ⅨⅧ;
500元:Ⅻ、ⅨⅧ;
1000元:Ⅻ、ⅩⅩ。
92(五)三种面额券的冠字号码均为:Ⅺ、ⅩⅩ;
由以上推论,1992年国库券50元、100元、500元三种面额的券面、其冠字号码为Ⅺ、ⅩⅩ的,均为92(五)券,不予兑付。各级经办单位的国债工作人员,应重点鉴别冠字号码,一经发现涂改挖补或变造的国库券,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鉴别要点,只作为内部情况通报,请迅速传达至本系统从事国债兑付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切实做好92(三)券的防误兑工作。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