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6〕第 37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1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月3日
关联知识

邮电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金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做好市话初装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话初装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包括无线移动电话,下同)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市话初装基金由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话初装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市话初装基金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邮电部所属企业收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的规定及时汇交到邮电部,由邮电部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所属企业收取的,由联通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报送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和入库的就地监管工作。

  缴入国库的市话初装基金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应根据市话初装基金的入库进度及预算安排情况,在收到拨款申请后5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邮电部、联通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3日内下拨到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邮电部、联通公司商财政部确定。

  第五条 市话初装基金拨款作为市话初装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六条 市话初装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邮电部、联通公司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市话初装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邮电部、联通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话初装基金应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具体使用范围是:市内电话通信机械及配套设备的购置;市内电话通信管线的建造或改造投资;市内电话通信生产经营房屋、场地的购置、建造或改造投资;与市内电话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通信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 邮电通信企业在收取市话初装基金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30号),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市话初装基金中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的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汇交、拨付、使用、结余等情况应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各通信企业截留市话初装基金收入;严禁将市话初装基金挪作他用。凡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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