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6〕第 28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0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组织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就地实施清理检查的范围为:邮电、民航(包括地方机场)、海关三个系统的全部应查项目和交通系统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交通三费)及电力系统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费)。其中:邮电系统重点检查电话初装费(不含农话)的收取和管理情况;民航系统重点检查民航机场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适航基金的收取、上缴、下拨和留成、使用情况。

  二、对重点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由各地专员办按照《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就地进行处理,对其中应交财政的违纪收入,要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足额先缴入各专员办“收缴违纪款项过渡存款户”,然后由专员办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除电力建设基金缴入地方财政外,其他均通过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帐号:278-2895,行号:20059]缴入中央财政)。

  三、重点检查工作从6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左右基本结束。各地专员办应按检查项目或“自下而上”的原则分段实施重点检查。各地专员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段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对区域性管理机构跨省(区、市)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和处理,检查结果送区域性管理机构所在地专员办汇总后集中上报财政部,各有关专员办要加强协作配合。

  五、各地专员办要把清查预算外资金作为当前业务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全力做好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兼顾其他日常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要在重点检查开始之日前,深入到当地有关单位督促自查自纠,及时研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那些自查不力、敷衍了事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补课,并在重点检查阶段严肃查处。要注意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与当地有关检查单位搞好配合。要努力提高清理检查的工作质量,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要严格遵守我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廉政建设规定》和其他廉政要求,注意清正廉洁,不得利用检查之便“吃、拿、卡、要”,不得擅自放宽处理政策。

  六、各地专员办要经常向财政部反映清理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最迟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专员办要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要把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对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加以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10月底之前报送部里。

  附件:《交通、海关、民航系统上缴资金情况表》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交通、海关、民航系统上缴资金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
  │         │1995年│按规定应上│本次检查前│自查自报│本次重│
  │ 项    目   │度征收│缴主管部( │实际上缴主│截留数 │点检查│
  │         │额  │署、局)金 │管部(署  │    │出截留│
  │         │   │额    │局)金额  │    │数  │
  ├─────────┼───┼─────┼─────┼────┼───┤
  │一、交通小计   │   │     │     │    │   │
  ├─────────┼───┼─────┼─────┼────┼───┤
  │1.车辆购置附加费 │   │     │     │    │   │
  ├─────────┼───┼─────┼─────┼────┼───┤
  │2.港口建设费   │   │     │     │    │   │
  ├─────────┼───┼─────┼─────┼────┼───┤
  │3.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     │     │    │   │
  ├─────────┼───┼─────┼─────┼────┼───┤
  │二、民航小计   │   │     │     │    │   │
  ├─────────┼───┼─────┼─────┼────┼───┤
  │1.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     │     │    │   │
  │ 费       │   │     │     │    │   │
  ├─────────┼───┼─────┼─────┼────┼───┤
  │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     │     │    │   │
  │ 基金      │   │     │     │    │   │
  ├─────────┼───┼─────┼─────┼────┼───┤
  │3.适航基金    │   │     │     │    │   │
  ├─────────┼───┼─────┼─────┼────┼───┤
  │三、海关辑私罚没收│   │     │     │    │   │
  │  入      │   │     │     │    │   │
  └─────────┴───┴─────┴─────┴────┴───┘
  
  填报日期:1996年   月   日
  注:此表由各专员办事处在重点检查过程中逐级汇总后报部。汇总过程中要注意与有关部门逐级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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