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地字〔1996〕第 2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6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6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6〕004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财政周转金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把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第二阶段(整顿阶段)的时间延长至9月中旬。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地字〔1996〕213号),及时完善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办法,调整会计帐务。

  二、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阶段的时间调整为9月中旬到10月底。总结阶段的中心工作是检查验收。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逐项对照检查,具体可采取自查和他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合标准,不得验收。

  三、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将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财政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

  一、工作组织情况

  1.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做到由厅局主要领导挂率、成立专门班子开展工作。

  2.周转金专门管理机构与各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情况。是否形成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二、制度建设情况

  1.本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情况。

  2.有关项目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3.本地区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4.有关占用费、业务费和委托手续费的规定。

  5.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6.周转金有关管理部门、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具体措施。

  7.周转金管理机构内部的职责权限规定。

  8.本地区委托放款实施办法。

  三、具体落实情况

  1.“五统一”情况。是否做到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是否存在某类周转金仍然单独开户的情况;地市县清理整顿工作是否存在死角,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

  2.控制财政周转金规模情况。是否按财政周转金的合理范围全面、准确地统计周转金本金总额;是否按周转金本金不得超过当年本地区可用财力15%的规定,对超标准部分进行适当处理。

  3.财政周转金的来源和种类。是否对非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是否对原有周转金种类进行合理调整。

  4.财政周转金的投放。是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放款进行及时处理;是否对本级所有投放项目进行全面对帐和清理,做得债权债务明确、帐目清晰。

  5.“三费”(占用费、业务费、委托手续费)管理情况。包括提取标准、开支范围、审批程序等。周转金专设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是否存在以“三费”为来源的情况。

  6.逾期放款及呆帐处理情况。对逾期借款是否进行全面的清理,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呆帐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7.委托放款的进展情况。

  8.财政周转金业务与公司业务脱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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