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1)

  • 【法规文号】财库〔2002〕第 36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2年6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6月20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决定2002年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今年首期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央单位现行管理体制,除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复印机采购外,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复印机,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即从2002年6月24日至2002年9月24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中央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1)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价格及服务条件见附件2、附件3)。

  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财政部将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具体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三、采购方式中央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应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附件4),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四、谈判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中标供应商承诺,中央单位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可就价格问题与中标供应商谈判。

  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系统的中央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批量采购,并通过谈判获得规模效益。

  五、采购合同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合同内容,财政部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5),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和财政部留存。其中,财政部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中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盖采购机构(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六、付款方式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七、价格调整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在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统一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八、权益保护中央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中央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央单位,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批评。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单位自负。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中央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本次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地落实了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和保护环境政策,中标产品完全能够满足中央单位需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我部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010- 68552266)。

  附件:

  附件1:中央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2:中标产品一览表附件3:中标供应商服务承诺汇总表附件4:中标供应商全国省级地区分销代理机构名单附件5: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中央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招标要求(招标文件编号:CNCCC-02001),我公司并代表所有销售我公司中标产品(含招标文件规定的新型号、新产品)的代理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及时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二、保证自本承诺书签字之日起,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贵部。

  三、保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在供货时按该合同文本规定内容与中央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月报送财政部一联。逐月上报我公司当月在本招标项下的统计表。

  四、如中央单位需要我公司推出的新型号、新产品,保证复印机分别按至少低于同一时期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给予最高级次分销商的批发价供货。

  五、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向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付中标服务费。

  六、如发现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因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规定或承诺,有权停止我公司或我公司产品代理商2002年中央单位复印机协议供货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本承诺书自公司签字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承诺单位(签字略):上海富士施乐复印机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武汉美能达办公机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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