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便〔2004〕第 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4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4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已委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这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贯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举措《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据此规定,制度中对“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了界定,即: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的小企业。

  三、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要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中,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师资培训。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要求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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