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管采〔2004〕第 13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28日
关联知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

  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求真务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扩大规模,完善机制,协调一致,不断开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新局面。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保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要认真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要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不能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即便是设置了专门机构的部门,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也应按法律要求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委托采购中心统一采购。

  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采购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证明,作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应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财务付款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二、要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工作

  各部门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反映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具体支出内容,也是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计划内容要具体,资金保障要到位,并将汇总编制好的全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于七月底之前报送采购中心,内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为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各部门可于十月底之前将需调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初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采购中心。

  (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急需性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部门可直接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并附情况说明,报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各项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需求数量的,各部门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要求。若该项目已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

  (四)为提高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中心将逐步开发建设商品信息库,列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各类货物的基本技术指标和配置,各部门可上网从中选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为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中心根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特点及各部门提供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范围、要求和期限,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公告中标供应商名单,各部门可从中选择,并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直接进行采购。

  (一)2004年第一期实行协议供货的货物主要有: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电话机、投影仪、复印机、显示器等。各部门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可直接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www.zyzfcg.ggj.gov.cn)”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上网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供应商联系供货。协议供货确定的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为最高上限,各中央单位可在此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二)2004年实行定点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规定的印刷项目、规定的会议服务和复印纸等日常办公用品。各部门应在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网查询。

  (三)各部门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应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

  (四)未进入定点范围的部门所属汽车维修、印刷及会议服务单位,可继续承接本部门内部的相应服务项目,并每半年向采购中心报送一次采购信息。

  (五)对于汽车和计算机通用软件的采购,各部门应向采购中心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负责按长期供货合同进行采购。

  四、要切实做好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国办发[2002]53号和[2004]29号文件规定,2004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所有二级预算单位。为做好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应明确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其中,京内二级预算单位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由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核并汇总编制后,报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鉴于京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从实际情况出发,2004年京外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以及汽车、计算机通用软件等项目采购,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三)以上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暂由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实施采购,并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采购中心备案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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