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967 号
  •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26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允许我局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单位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意你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完税凭证开具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设计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和使用方法,并报总局备案;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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