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这次清理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通知》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自查,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努力抓出成效。
《通知》还要求,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全面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要在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