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4〕第 119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近日发出《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决定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这次清理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通知》明确了这次清理的主要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自查,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国性及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对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收费清理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努力抓出成效。

  《通知》还要求,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全面清理工作要在11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收费的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要在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