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试点方案。2005年下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形成2~3种可供推广的试点模式,为今后稳步扩大试点打好基础。
二、深入开展对现有试点的检查评估工作。从2005年8月起,各省(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要组织对试点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形成自查报告(所用数据截止6月底),9月10日前报卫生部、财政部。8月~9月,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参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农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按规定到位、基金管理和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经办机构是否健全、医疗服务费用是否有效控制、农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
三、坚持试点标准,确定试点范围。经过检查评估,对筹资、管理、使用等方面没有重大问题的省(区、市),可按照每个市(地)增加2个试点县(市)的上限标准,确定2006年试点范围,并可在不突破总试点县数的前提下调剂安排。海南省和重庆市根据本省(市)实际,按照合作医疗覆盖40的县(市、区),作为扩大试点的上限。东部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快试点速度。各省(区、市)在确定试点县(市)时,要继续坚持有关试点县(市)的标准:一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三是地方各级财政能够保证补助经费,并及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比较完善;五是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到位;六是医疗救助制度同步建立;七是保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购置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上述条件应作为新增试点县的必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先不急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的新增试点县(市)名单,于今年10月底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做好2006年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从现在起,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56号)等文件的规定,着手做好2006年扩大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健全机构、基线调查、设计方案、宣传动员、筹集资金等。已经开展试点的县也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积极筹集下一年资金,保证新增试点县与原有试点县同步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
卫生部
财政部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