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法函〔2008〕第 6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7月24日
关联知识

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青海省(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参加范围

  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于促进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参加本次后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对此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共同组织实施,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和青海共16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参加。

  二、评估的对象和内容

  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是《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对制度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具体评估内容如下:中华会计网校

  (一)合法性。《管理办法》是否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问题。

  (二)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全面、客观地分析对“三农工作”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生态保护产生的影响,评估其立法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立法的适当性。1.《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制度和具体措施是否适当,主要包括是否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度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2.《管理办法》是否能够平等地适用于各类执行主体、是否能够被执行主体所理解和接受。3.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违法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管理办法》的执行。

  (四)立法技术的完备性。从实施效果角度分析《管理办法》的内容、结构,对其立法技术作出评价,包括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规范设定的内在联系、条文结构的完整性、语言的规范性等。

  三、工作方法

  本次立法后评估采取抽样调查和定向调查相结合的形式,第一阶段为抽样调查,第二阶段为定向调查。

  (一)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由参加本次立法后评估的省组织实施。

  1.抽样调查问卷

  抽样调查主要采用调查问卷方式进行。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用不同的调查问卷(详见附件)。对主管部门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制度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等;对扶持对象的调查侧重于了解对法律的感受、执行和实施效果等。调查问卷的种类具体为:对主管部门即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的抽样调查采用A卷,对扶持对象的抽样调查采用B卷,其中农民为B1卷,村级组织为B2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B3卷。

  2.抽样调查范围

  (1)主管部门,包括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其中,开发县的调查范围不低于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的1/3.

  (2)扶持对象,原则上为近两年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扶持对象,包括农民、村级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

  ①农民。各省不少于1000户。

  ②村级组织。所有参加调查的农民所在的村级组织。中华会计网校

  ③企业。各省选取一定数量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不少于近两年扶持总数的50.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数量不限。对未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进行调查。

  各省在选取调查对象时应尽可能考虑地域分布、扶持对象等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以使调查结果尽可能科学合理。

  3.评估报告

  各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管理办法》的总体评价。围绕立法目的,根据《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对《管理办法》的被认知程度、规定的事权是否明确、规范是否清晰、责任是否具体,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需通过实际事例支撑评价结论。

  (2)完善规章的立法建议。通过对《管理办法》实施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二)定向调查

  定向调查由条法司和国家农发办根据各省抽样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组织联合调查组,选取部分省进行深入的定向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主管部门、扶持对象了解《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通过调查,进一步评估规章的执行效果,了解相关群体对规章的认知度、规章实施的认同度以及改进意见。

  条法司和国家农发办将在汇总抽样调查和定向调查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办法》自颁布和实施以来其他社会各界的反映,起草《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具体工作要求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各省财政厅(局)法制机构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共同组织开展。

  (一)抽样调查由各省财政厅(局)法制机构组织,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配合;

  (二)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对收集的调查问卷进行汇总分析,省财政厅(局)法制机构配合;

  (三)各省财政厅(局)法制机构会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在抽样调查问卷汇总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开展进一步调研,形成本省《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四)请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的省将立法后评估报告以财政厅(局)文件形式(附电子版本,可通过电子邮件寄送)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条法司(一式两份)。

  本通知及附件可从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 下载。

  联系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联系电话:

  条 法 司  010-68551201,68551638,68551637(传真)

  国家农发办 010-68553337, 68553335, 68518056(传真)

  电子邮件:tiaofasi@126.com

  附件:

  1.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A卷-主管部门

  2.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B1卷-农民

  3.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B2卷-村级组织

  4.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B3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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