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以下简称“财企81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广州中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仁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京都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继续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但自2009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间,不得出具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二、请你们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交回财政部后,财政部、证监会即予换发新版资格证书。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你们应当持续具备财企8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81号文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五、对财政部、证监会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的职业风险金、评估业务收入、费用支付、股东权益、对外借款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的问题,你们要认真总结,加强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