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6〕第 73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形势,便利境内机构有真实需求的服务贸易外汇支付需要,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可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可持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分包合同(协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
 
  五、对外支付境(国)外发布广告费,无需提供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的相关凭证。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要求,继续做好《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除总局有特殊要求外,无需将汇总报表上报总局。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形势,便利境内机构有真实需求的服务贸易外汇支付需要,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对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佣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付汇,可凭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付汇,应持相关单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佣金售付汇手续时,应审核佣金协议(出口合同)、收账通知(结汇水单)。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3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可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应持相关单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可持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分包合同(协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
 
  五、对外支付境(国)外发布广告费,无需提供委托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境内广告公司代理的相关凭证。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要求,继续做好《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汇总本辖区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除总局有特殊要求外,无需将汇总报表上报总局。
 
  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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