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见附件1)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2),同时废止了一系列文件(目录见附件3)。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做好法规宣传解释工作,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各银行应做好文件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文件正式实施后的落实工作。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三、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381
特此通知。
附件:
1.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废止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7月18日
附件 3:
废止文件目录
18、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公布新加坡、泰国两国政府第二批指定旅行社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汇管函[2001]14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1年7号)的通知(汇管函[2001]15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1年12号)的通知(汇经函[2001]1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越南、缅甸、柬埔寨、文莱旅游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汇经函[2001]3号)
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1年第13号)、(2001年14号)的通知(汇经函[2001]7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1年第15号)的通知(汇经函[2001]9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1年第16号)的通知(汇经函[2001]14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出国游代办点和港澳游组团社、代理社名单变更的函》(汇经函[2001]16号)
2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批准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国游组团社的批复》的通知(汇经函[2001]21号)
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恢复招商局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国游组团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汇经函[2002]1号)
3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暂停中青旅等3家组团社赴韩国旅游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汇经函[2002]9号)
37、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公告(2002年14号)的通知(汇经函[2002]21号)
45、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
4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