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现就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列国际旅行社以及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在《出国旅游代办点名单》(见附件)和《港澳游内地组团社和代理社名单》(见附件1)上的出国旅游代办点和港澳游组团社、代理社(以下简称“旅社”),均可以按照《通知》及本文的规定开立出境游外汇专用帐户,并按照规定办理旅游项下购付汇手续。
二、旅行社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除需按《通知》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必须交验其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其副本、《出国旅游代办点批准证书》或经营港澳游业务批准文件的原件,并留存经所在地省级旅游局盖章的复印件。无《许可证》的,不予受理申请;《许可证》上无“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无代办点证书或无经营港澳游批准文件的,不得申请开立出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
三、根据国家关于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通过组团社组织进行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购付汇,应由组团旅行社统一代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四、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国旅游,无论居民个人持有的是首次使用的或者再次出境的护照,均应填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出境游领队必须填入《名单表》首页首位。由组团旅行社、代办点按照《通知》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对于16人以上(含16人)的团队,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团队领队在境外的费用,对领队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六、对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如果需延迟支付团费,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旅行社在购买个人零用费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凭规定的证明文件在出境前为游客统一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购汇时,银行须在《购汇清单》(各联)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各联)上加盖“售汇专用章”,并注明该团组应购汇总额以及已购个人零用费金额,留存《购汇清单》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
(二)旅行社在购买延迟支付的团费时,应持原《购汇清单》及《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在原购汇银行购买团费。银行在办理团费购汇时,应将旅行社提供的《购汇清单》及《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与银行留存的单证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供汇,并收回上述单证留存。
(三)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购买游客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将自动取消。
七、旅行社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出境旅游客办理兑换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机票及护照复印件凭证。
八、旅行社为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办理核销手续的时间由《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延长为二十个工作日。
九、银行按《通知》规定,根据《名单表》对旅行社实际组织出境游的情况进行核查时,凡《名单表》上加盖了边检出境验讫章或入境验讫章的,均可凭以办理核销手续。
十、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到在《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的,银行在为其办理售付汇时,除按《通知》要求审核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司《关于通报出国游代办点和港澳游组团社、代理社名单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