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 号,以下简称《 通知》)发布实施后,部分分局、外汇指定银行和企业就《通知》中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和具体操作提出了一些问题,需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具体内容见附件)。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280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35 号)中所述“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的审核权限如何掌握?
答复:比照《 通知》 “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目”的审核权限执行,即等值10 万美元以下(含10 万美元)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问题2 :“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是否适用《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答复:适用。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 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 千美元以下(含5 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凭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及税务凭证等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或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手续。
问题3 :无形资产售付汇是否适用《通知》 规定?
答复:适用。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下(含5 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 千美元以下(含5 千美元)无形资产项下费用的,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无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凭证、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等其他凭证;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按原规定提交全部审核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外支付无形资产项下费用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核准或登记备案手续,并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问题4 :《通知》 放宽了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购付汇政策,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哪些相关凭证?
答复: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时,货主应提交进出口合同(协议)、运输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书)、提单清单(传真件)、税务凭证(限于出口项下)办理购付汇手续,国际海运企业应提交上述除进出口合同之外的其他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除运费之外的相关费用时,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应提交相关发票或支付清单办理购付汇手续。
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办理上述手续时,适用《 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2 、货主和国际海运企业办理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购汇及境内划转手续时,可凭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