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第3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国际旅行社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内地旅游延伸至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游(以下简称延伸旅游)的外汇收支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际旅行社从事延伸旅游业务,需向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周边国家旅行社支付团组境外接待费用的,可以凭有关延伸旅游的合同和境外付款通知书,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后,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帐户中对外支付。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